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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是想裁谁就裁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等法律、规章,均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做出了明文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不是想裁谁就可以裁谁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一幽默,公司经理问一名员工:你是很喜欢滑雪吗?员工有些惊奇地答道:是呀!怎么了?经理答:以后你有充分地时间去滑雪了!
旁人听着有趣,可对当事人而言那意味着不用再来公司了。这时,您应该知道,公司的决定是不是合法。没有一个合法、合理的理由公司是不能随便让您开路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王女士在一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一年有余,由于公司的缘故被解雇。王女士认为不合理,遂到劳动部门咨询。有关人士告诉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单位应向她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拒绝给予补偿,个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